越南国会于2025年6月14日正式通过了《2025年企业所得税法》(编号:67/2025/QH15),取代自2008年起施行的老税法,并将于2025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适用于当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申报。
这部新税法对企业的税务处理方式有多项重大调整,特别是针对外资企业、新技术应用、绿色金融以及房地产交易等方面都有明确的新规定。建议公司财务部门务必提前了解并做好应对准备。
一、所有外国企业在越南取得的收入都得缴税
这是这次税法修改中最受关注的一条。根据新法第2条第2款d点:
不论是否在越南设有实体机构,只要其在越南境内取得收入,就必须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也就是说,从2025年10月1日起,只要是通过电商平台、数字平台等方式向越南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外国企业,比如科技公司、广告平台、跨境电商等,都要在越南报税和纳税。
同时,第3条第3款进一步明确:
外国企业在越南产生的应税收入,以实际来源于越南的收入为准,无论其经营地点在哪里。
这对很多没有在当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跨国企业来说,意味着税务合规压力将明显上升。
二、高新技术产品销售免税期缩短至3年
此前,企业在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在销售时可享受最长5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期。但新法将其缩短为3年。
虽然优惠时间减少,但依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引进与创新,尤其是高附加值产业仍具备一定的税收优势。
新规定:执行科研、技术开发与创新、数字化转型合同所得;销售首次在越南应用的新技术产品所得;销售在试验生产期间(包括依法进行受控的试验生产)试验生产产品所得。本项所得免税期最长为3年。
旧规则:按照科学技术法规定执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在合同执行期内免税,但自执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合同收入开始之日起,最长不超过03年;根据法律规定和科技部指示,在越南首次应用新技术生产的产品的销售收入,自产品销售收入之日起,最长05年免税。
三、新增多项企业所得税免税项目
新法扩大了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
企业首次转让减排证书或碳信用额所获得的收入;
绿色债券的利息收入;
绿色债券发行后首次转让所产生的收入。
这一变化体现了越南政府推动绿色发展、低碳经济的决心,也为企业参与环保项目提供了新的政策支持。
四、房地产转让亏损可用于抵扣其他应税所得
过去,房地产转让出现亏损只能用于冲减该业务本身的利润。而根据新法:房地产转让亏损,企业可以选择用于抵扣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相关房地产项目本身正在享受税收优惠,则不能用亏损来抵扣这部分收益。
另外,矿产资源相关的投资项目(如勘探、开采、加工)及其权利转让的应税所得需单独申报纳税,不可与其他业务的盈亏合并计算。
五、允许更多费用在计税时扣除
新法第九条明确了多种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的费用类型,包括:
特别监管金融机构及强制转让银行的相关管理费用;
与当期收入无直接关联但属于企业正常运营支出的费用;
支持公共工程建设的同时又服务于企业自身运营的支出;
减排、碳中和、环境保护等相关成本;
向经政府批准设立的专项基金捐款。
这意味着,企业在履行社会责任、环保义务等方面的投入,今后在税务上也能得到一定回报。
六、部分未退税的增值税可计入成本扣除
对于采用“扣除法”缴纳增值税的企业,若存在一些进项税额未能足额抵扣且不符合退税条件的情况,现在可以:
将这部分增值税计入企业可扣除的成本费用中。
但要注意,一旦计入成本,就不能再从销项税中抵扣,两者只能选其一。
七、税率调整与优惠政策更新
汽车装配制造业税率上调
原汽车装配制造项目的优惠税率是10%,现提高至17%,反映行业地位和技术升级需求的变化。
中小企业支持项目享有长期优惠
符合规定的中小企业技术设施、孵化器、联合办公空间等项目,可享受10年17%的优惠税率。
此外,旧法中部分行业的税收激励措施被取消,例如工业园区投资、最低资本门槛低于6万亿越盾的生产项目等,不再享受原有税收优惠。
越南此次税制改革,整体趋势是加强对跨境收入的监管、优化税收结构、引导绿色低碳发展,并鼓励中小微企业成长。
作为企业财务人员,一定要尽快熟悉这些变化,结合自身业务模式,重新评估税务筹划策略,确保在新税法实施前完成相应准备,避免因不了解新规而导致的税务风险。建议转发给公司财务负责人及相关税务顾问,共同研究对策,合理合规安排税务架构。
定制或咨询可点击东南亚考察、更多海外商务考察、海外企业考察、新加坡商务考察、马来西亚商务考察、泰国商务考察、越南电商考察、印尼电商考察、新马泰商务考察、东南亚商务考察、东南亚市场考察等行程方案,可添加右侧二维码在线客服微信或致电:17600782901,了解具体信息。